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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成与异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是指债权人会议对职权范围内的破产事宜以表决形式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件。债权人会议是以来议方式行使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债权人认为决议违背法律、事实或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法院裁定加以撤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分为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对于一般决议的通过,我国立法也采双重标准,《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特殊决议主要是指关于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的决议。对于特殊决议的通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一旦决议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也不论是否参加表决,更不论债权人是赞成还是反对决议,都当然地受决议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在于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故当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背该目的时,法院应当禁止此类决议的执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包括决议的内容、表决程序、会议的召开程序违法,或者决议超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以及决议有其他违反法律之处。人民法院在查实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时,必须禁止决议的执行。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采用书面或开庭的方式,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该项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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