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贯穿始终的重要主体。破产案件是否能够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都与管理人有着密切关系。但社会对管理人很陌生,不知道管理人具体做什么。一些机构、单位、企业由于对管理人职责不明确,导致管理人工作处处受阻。管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但最终目的就是要对债务人的企业资产进行梳理,明确债权债务,以满足债权人以货币的方式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要求,或者在有拯救可能性时,经有关主体申请,可以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
管理人的职责具有法定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九项职责。具体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帐薄、文书等资料
此项职责要求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把企业财产全部移交管理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有些企业会“有所顾虑”,对于一些重要的印章、帐薄等不移交或者有些情况不说明,这些无疑会增加管理人日后的工作负担。管理人接收的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型资产和无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和债务、持有股份、总账、明细账、印章,营业执照、合同、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授权密码、有关诉讼卷宗材料等等。管理人接管时会制作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此项工作主要涉及调查企业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调查完之后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日常管理工作琐碎、繁杂,如确定留守人员、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向受理涉及债务人企业的尚未审结的案件法院送达中止审理或执行函件等。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如果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那么债务人经营的日常开支范围与金额都由管理人确定。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管理人还应积极履行尽职调查和勤勉义务,调查是否有可追回的财产,包括由他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应收账款、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款等,确保债务人资产最大化。另外,对于涉及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的也要进行审查并确认。
处分财产,即是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变现,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厂房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且提出财产变价、处置、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七、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此项职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出庭参加诉讼;二是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使其他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程序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债权人获取信息、了解债务人企业财产状况的重要渠道。法律赋予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也是基于对管理人中立地位的信赖。管理人在工作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也是管理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一种体现。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由于破产程序中有很多复杂状况,涉及各方面,可能不限于上述明确列举的职责,所以增加此项,概括列举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另外,管理人认为企业有拯救可能性时,为挽救债务人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近几年,破产案件数量剧增,加上2020年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揭开神秘面纱,让社会各界了解管理人职责,既能够使管理人工作得到各机构、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促使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也能够让社会各界包括债权人在内,监督管理人工作,使管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医治”好“问题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专业部团队
初稿:郭闪闪
审核:张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