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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聘用的协助管理人核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等工作的原企业员工,一般包括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等。
一、管理人聘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意义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性质各不相同,管理人一般为具有资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对企业的经营实际状况不了解,因此,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聘用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配合工作,管理人聘用的企业留守人员往往掌握企业重要信息,保管占有破产财产,对企业负有法定的责任。由此可见,管理人聘用留守人员并不是为了解决其就业问题,而是他们承担更多的作为企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全力配合清算工作。
二、管理人聘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首先,管理人不能擅自聘用工作人员,应经法院批准,否则,支出的费用不能依法纳入破产费用。其次,管理人聘用的留守人员必须是必要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一般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最后,管理人应该与留守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根据破产清算的工作进程,不同的岗位确定,合同到期后,破产案件仍未结束的,管理人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决定是否是否继续聘用。
三、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确定
留守人员的报酬,应由管理人结合其留守工作的重要性和繁简度的实际情况予以决定,并将确定的理由和结果报人民法院备案。普通员工可参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确定,如仍过高,可依据市场经济合理调整;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于之前工作多为领导职务,全方位管理企业,工资远超出普通员工标准,但现在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上述人员仅配合管理人工作,同时为保证破产财产最大化,不再参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确定,可参照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管理人可对留守人员的报酬支付制定考核标准,实际支付时由管理人综合考核后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除此之外,聘用期间管理人不承担为留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破产法》虽然未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但是,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没有资格且不可能开设社保账户为聘用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只需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向聘用的留守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并计入破产费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专 业部团队
初稿:赵钦
审核:张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