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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公司走出困境的一种路径分析

      破产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协议,法院裁定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进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来说破产和解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为防止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经法院批准的清理债权债务的一种强制协议,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破产和解的通过程序

      第一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步: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步:后续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具体来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并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权的仅限于无担保债权的破产债权人,通过规则是采取多数决,持有总债权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由法院的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和解中破产“和解协议”如何制定

      债务人如何通过制定详细的和解协议让债权人信服和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至关重要,破产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该如实、具体地陈述财产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利用的财产状况,并提出能够改善经营状况的措施。

      第二,债务人债务状况。债务人应该在和解协议中说明债务总额度、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及方式等。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人应单独列明该债权额度、性质及原因等事项。

      第三,债务方式和清偿期限。债务人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明确可行的偿债方式,并明确各债权人所能够取得清偿的债务比例及债务清偿的最后期限。

      第四,保证和解协议能有效执行的措施。如以银行提供贷款作为和解条件的,应列明贷款的数额、用途、条件及提供担保的性质、范围等。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专 业部团队

    初稿:靳福安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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