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一)债权人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实践中往往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经有先关的诉讼发生,在诉讼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即执行申请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债务人
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其处分全部财产用于集中清理债务,主动退出市场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为:债务人应当是其自身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同样在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即被执行人)亦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即清算企业具有资不抵债情形时,清算组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且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四)金融监管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而言,其也具有破产能力,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专 业部团队
初稿:刘贵涛
审核:张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