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一、哪些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1、当事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只要有一个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就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2、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纠纷管辖法院的地域确定
1、第一原则是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专属管辖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原则是约定管辖原则
(1)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中国法院管辖。约定的法院可以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
(2)与身份有关的争议不适用约定管辖,但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也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3、第三原则是法定管辖原则
不存在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管辖:
(1)法定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基础。
(2)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如下: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案件标的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359号)确定。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