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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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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律谈】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之不侵权抗辩

  【卫律谈】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之不侵权抗辩

  作者介绍

  卫煜睿,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法律硕士。

  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知识产权等案件,皆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致力于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的能力,为客户提供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5 2595 9244。

  专利侵权诉讼中不侵权抗辩的实质是,在不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置疑的情况下,而直接从专利侵权构成要件角度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不成构成侵权的反驳。

  一、专利诉讼中不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及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条即我国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得出,不侵权抗辩包含两种情况,其一,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其二,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要完成此项证明任务,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可得出结论,因此此种抗辩情形被告无须提供证据。

  二、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当一项专利申请授权后,其保护范围已然确定(无效程序中修改的除外)。比如说已经获得授权的A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中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其中的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就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即不侵权抗辩成立。

  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即两者不构成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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