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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有效辩护—不起诉决定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宋荣强律师成功办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实现了积极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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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A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市某区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与右侧道路正在行驶进入路口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A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委托本律师介入,《道路交能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续协商中,A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事人A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办理取保候审。2023年,某公安局以A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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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查看了事故现场环境,并详细了解了事发过程及经过,为还原案件事实情况做准备。通过查看现场和与当事人沟通,完成案情基础情况的掌握,会见承办人员,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关键信息。分析预测各种态势下的法律风险。针对相关的鉴定报告,结合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发表相关法律意见。通过办案机关,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通过持续多次真诚的协商,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道路交能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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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为及时达成了和解协议,顺利的保障了A某某在被刑事立案后第一时间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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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律师全程跟进案件办理过程,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积极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不起诉事宜,提交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阅卷后认为,A某某构成犯罪,但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及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害人的多项违法行为对事故结果的发生有一定作用。犯罪嫌疑人A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A某某已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A某某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11条的相关规定,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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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认为,A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决定对A某某不起诉。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先是在前期应对辅导及辩护策略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中间争取谅解过程中,积极谈判,取得谅解,并被取保候审。随后,承办律师再进一步与检察官积极沟通,为A某某争取到了最佳结果。

  律师简介

  宋荣强律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破产重整专业部、知识产权专业部、行政部和企业合规部成员,先后曾在公安机关、制造业企业、物流运输公司、矿山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破产重组、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劳动争议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及行政诉讼,同时担任部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刑事辩护、企业破产重整、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纠纷、行政诉讼等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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