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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前言】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权即宣告消灭,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亦随之消灭。世界各国刑法之所以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盖因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兼顾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绝非放纵犯罪。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讲解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案情简介】

  LA与LB系姐妹关系。2001年3月,LB伙同他人故意伤害S某,致被害人S某死亡,作案后逃匿。2002年1月,检察机关对LB批准逮捕;同年4月,公安部对LB进行网上通缉。

  2007年4月,LA在明知其妹LB被公安机关通缉并且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为帮助LB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委托案外人Z某帮助LB漂白身份。2022年7月,LB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2001年故意伤害S某致其死亡和使用假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以窝藏罪对LA立案侦查。

  另查明,LA曾在2016年8月非法拘禁他人,2019年9月被某市中级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LA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L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由于LA所涉的窝藏罪和LB所涉的故意伤害罪均年代久远,可能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

  1.关于LB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LB在2001年3月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尽管LB在2022年7月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距离犯罪行为发生已经21年有余,因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内立案并对LB发布通缉令,LB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LA窝藏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LA在2007年4月为LB办理虚假身份证以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该行为构成窝藏罪。因LA窝藏的对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窝藏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LA在2007年4月以后的15年追诉时效期间内遵纪守法,2022年4月以后,追诉时效届满,司法机关便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LA在窝藏罪追诉时效内的2016年又犯新罪,导致窝藏罪的追诉时效中断,自新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窝藏罪的追诉时效,即2016年8月至2031年8月,截止本案案发时,窝藏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窝藏罪的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作者简介:

  张海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刑法理论功底深厚。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联系电话:1893797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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