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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企业也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特别是技术信息的保护问题,应该采用何种有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企业一般都会结合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采取的保护方式是否达到了低成本、高质量保护的效果,许多企业实际上是需要认真考虑的。本文就关于那些技术信息适合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目前对于技术信息的保护方式主要有商业秘密和专利两种方式。但是实践中有些技术信息无法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或者该技术信息既可以用专利保护又可以用商业秘密保护,但是企业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考虑不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发现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更合适,常见的情形如下:
1、该技术信息自身的价值远远超过专利保护期限内的价值。
在决定技术信息采取何种方式保护之前,首先企业要考虑的就是该信息价值期限。如果该技术信息的价值期限不超过专利保护期限且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可以考虑采用专利保护。但是如果该技术信息可能无限期的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那么就建议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因为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只要没有被公开,就可以无期限的享有权利。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存在了上百年之久,并且现在还享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是如果是专利保护的话,就会面临到期被公开成为公共资源,就无法像商业秘密一样享有长期的经济利益。
2、该技术信息如果不公开,带来的经济价值更大。
如果技术信息通过专利方式保护,就必须公开技术信息,因为专利属于以公开换保护的方式进行,技术信息一旦被公开就会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该技术信息就存在被他人模仿、被他人新的研究成果替代的风险,从而影响其原有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但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就不同,权利人可以不用公开这些技术信息,只需要把这些信息按照商业秘密的要求保护好,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同意,其他人一般是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些技术信息的。如此以来,其他人就没有获得该技术成果的便利,就可以独享其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3、通过反向工程很难或者几乎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对于有些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获取的技术信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不仅比其他方式安全可靠,也更经济实惠,也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技术信息自身的经济价值不足以支付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年费等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技术信息申请专利保护,是需要按照要求向行政机关缴纳申请费、年费等一系列费用。这就相当于在专利获得权利之前以及在获权后都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就不同,商业秘密只需要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而且对于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有权利人自行掌握。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技术信息的经济价值采取决定保密成本的投入,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从而实现投入成本低,利益最大化的效果。因此对于自身价值较低的技术信息,建议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5、无法申请专利保护或者申请专利成功率较低的技术信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属于公开合法的技术垄断方式,审核的方式也是相当的严格,不是只要申请了就可以获得专利。其从申请到获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最终还不一定能申请成功。作为技术秘密一旦公开便不再具有秘密性,就不能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在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前要进行评估,对于无法申请或者成功率较低的技术信息,建议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技术信息适合采用何种方式保护更适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上述几种情形只是正常情况下常见的形式。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技术信息是否容易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容易被他人独立研发等因素考量,同时从项目、公司相关产业链等整体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后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构建、管理、商业化运营机制、保护、维权等情况,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把关和审核。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律师简介
宋荣强律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知识产权专业部、行政部和企业合规部成员,先后曾在民航系统、制造业企业、物流运输公司、矿山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业务领域:企业破产重组、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劳动争议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及行政诉讼,同时担任部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企业破产重整、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纠纷、行政诉讼等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