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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没有逃跑”是自首吗?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王某驾车在闹市区连撞多人后将车撞停在栏杆前,现场群众敲击车门让王某开窗、开门,王某害怕拒不开窗、下车,现场群众立刻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打开车门配合警察。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中,“现场逮捕型自首”属于准自首,根据自首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认定为自首。量刑中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司法实践中,该种准自首往往被司法机关忽视,需要律师主动进行符合“现场逮捕型自首”的辩护。

  “现场逮捕型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2.犯罪嫌疑人在能逃跑、没有强力控制的情况下自愿留在现场;

  3.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现场逮捕型自首”,理由是王某当时的情形已经被群众强力控制,根本不具备能够逃跑的客观条件,缺乏等待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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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振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和刑事辩护经验。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担任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电话:159786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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