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冶动态 >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中治资讯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前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商业秘密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公司竞争的焦点,这就导致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迅速激增。而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关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更好的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将直接决定商业秘密会不会得到保护,会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积极性。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最新法律规定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规定也做了最新的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就提起的诉讼请求提出证据:

  (一)被别人所侵犯的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熟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别人侵犯的秘密是应当收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一般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加保密印章、签保密合同等等。当然权利人也要指出商业秘密应当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

  (二)公司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的证据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两种:一,通过自身开发而取得所有权,二,通过转让而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明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人。当然也有一种独占使用权也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此时法院必须通知其他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

  (三)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第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是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向法院举证以证明上述侵权行为的一种或者几种的客观存在。

  (四)侵权人主观上过错的证据

  权利人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举证,主要是指第三人对获取、使用、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来源不当的证据。

  (五)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权利人应当提出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受到侵权人侵害后损失的证据,这是权利人主张经济赔偿的重要依据,计算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依据;二是以侵权人的赢利所得为依据;三是以该商业秘密的转让费或研制、开发费为依据。权利人向法院主张以上任何一种赔偿计算方法时必须提供所证明的证据。

  (六)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被侵犯的秘密不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是不为公众熟知的;第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三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所以被告只需要从这三方面来证明其不属于商业秘密就行,证明其不是商业秘密就不会有侵权一说,比如被告可以证明其是从国际、国内的技术领域里得知的资料或者证明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或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等等。

  (二)侵权行为不存在或者证明商业秘密来源合法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自己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无违约将自己所掌握的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披露的证据。

  (三)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

  四、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相关的困扰,可以在文章下面留言或者咨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电话:400-0977-150

  image001.jpg

  image003.jpg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