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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夫妻之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公民重要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纠纷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增长。《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前段时间,一则夫妻之间产生的隐私权纠纷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与讨论。2020年9月18日,刘某接到妻子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的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刘某将追踪器拆除。刘某认为,妻子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路某私自安装追踪器的行为系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其侵权行为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京01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刘某的何种权益遭受侵害;二是夫妻身份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以下将对争议焦点二进行分析。

  在我国,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路某与刘某虽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私自安装追踪器,这种做法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路某侵犯刘某隐私权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即使是在夫妻关系中,也只有在目的正当、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故在涉及对方的隐私问题时,也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证据。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魏书雨律师联系电话:137008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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