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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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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作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使用他人卡通形象生产销售衍生品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要点

  知识产权的获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虽能证明权利归属,倘若申请登记的作品或外观设计专利系抄袭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系侵害其他权利产生,即便企业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也不能对抗合法的在先权利。

  二、基本案情

  原告发行“托马斯”系列卡通片,拥有“托马斯小火车”等动画角色的著作权,并申请注册“托马斯”系列商标。两被告制造、销售与“托马斯小火车”外形近似的火车玩具,并在外包装和销售店铺等多处标注“托马斯”等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其已获得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授权,同时拥有“托馬斯”和“越诚托马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有权生产、销售涉案火车玩具并标注“托马斯”字样。

  三、裁判结果

  结合原告中美两国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及商标注册证,原告享有涉案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以及“托马斯”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两被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载作品完成时间或专利公告时间均晚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不能对抗原告拥有的在先著作权。其主张获得许可使用权的“托馬斯”商标早在侵权发生前已被撤销,故以该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进行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越诚托马斯”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托马斯”存在明显差别,被告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应按照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予以评判。被告的涉案行为系借助原告作品、商标等所享有的综合性声誉,从产品外观、包装、标识、宣传等多个环节对原告权利进行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后世之师

  1、文创企业均需创造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得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进行形式审查,倘若申请登记的作品或外观设计专利系抄袭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系侵害其他权利产生,即便企业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也不能对抗合法的在先权利。

  3、商标法也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文创企业应将发展重心置于智力成果创造,全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IP,而非将精力用于攀附他人IP,进行恶意抢注。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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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副主任、党支部组织委员,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维权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过“蒙娜丽莎”、“飞雕电器”、“梦祥银饰”、“春都”、“双汇”、“王中王”、“炉鱼”、“永和豆浆”等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担任,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洛阳市律师协会惩戒与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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