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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府院联动”

  破产案件的进程中,涉及多方权益的博弈,而在部分情形下存在管理人通过法律程序无法完全化解的矛盾,往往需要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完善程序进程中的不足。

  一、破产案件中的进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析——以房地产企业为例

  (一)负债高,担保多

  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往往会穷尽各种融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抵押不动产、质押股权、让与担保、明股实债、施工垫资、员工集资、甚至违规销售的形式获取资金,同时会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交叉担保,亦或是通过民间借贷等形式保证项目现金流的稳定。因此,当房地产企业已经濒临破产时,实际涉案的债权金额可能极高。

  (二)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庞杂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问题楼盘企业可能触及的债权人不仅包含常见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承包商、供应商,还有小业主、员工等特定人群。因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在平衡权益诉求时会困难很多,经常出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小业主的生存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屡见不鲜。如果在处理特殊群体利益时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由于房企破产时债权实现的先后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因此明晰剩余资产和实际债权金额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排序关系是房企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

  (三)涉及问题多,单靠法院难以解决

  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房企破产中引入府院联动机制的制度基础在于我国房地产开发的程序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相关,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构建联动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既有问题,也有利于对项目土地的开发可能性进行重新评估。房企破产项目中的环评问题、土地分割问题、证照过期问题、拆迁问题、土地闲置逾期开发可能被回收问题、原规划条件与现有控制性详规不相符等复杂问题,均可能对破产房企的资产价值、投资人引进乃至未来土地重新开发造成直接影响。而这些问题大多积重难返,仅凭管理人之力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需要通过政府与法院的配合才能打破僵局。

  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使得房地产建设和土地开发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在现实条件下,各个部门之间配合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带来的上述问题可以有效地提高法院及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也便于更好的解决区域内因房企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在当前破产重整案件中,府院联动机制运用的优势与不足

  (一)案件进程中府院联动机制运用时政府的角色缺位

  实际案件进程中,政府各部门经常因权责不清、定位不明,难以持续稳定的推进工作。因破产法规定缺失、政策规定不明导致政府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过程中,或干预过度,致使破产程序本身丧失了司法的主导;或消极怠政,对破产退出衍生的社会问题袖手旁观,完全让法院自行解决。而破产重整案件中府院联动机制正确的构建应遵循法院主导,行政机关配套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作用,有效推进破产程序。

  (二)自上而下,推动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府院联动措施或机制,更多的是个案个说的解决方式,这就要看领导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往往有很大临时性、不确定性和非规范性。这种方式虽能解一时之急,但肯定不是长久之计,不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的发展目标。因此,必须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与法院处理破产事务的良性循环。地方到国家一系列改善营商环境及推进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文件的出台不难看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对破产程序中府院联动也愈加重视,彰显出企业破产中府院联动的重要作用。

  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职工安置、税收管理、工商变更、维稳等内容,均属于政府日常政务管理范围。但这些都需要通过府院联动协调解决的问题,政府的推脱、拖延处理只会让事态向更加糟糕的方向发展。而如果将前述府院联动事项的处理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让其意识到其自身职责所在,进而促进其主动性。解决破产衍生事务除了帮助法院和管理人排除了难点,同时也帮助解决区域内的民生问题,同时也能推动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属一举多得。

  (三)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应当就破产重整案件尤其是涉及特殊群体、破产衍生问题较多的企业构建完备的联动机制,不让工作流于形式,工作不仅要做更要好好做。机制的构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组成领导小组,各单位部门安排人员列席,定时召开会议;2、需协调问题报送领导小组;3、信息电子化共享,建立沟通渠道,成员及时汇总问题及案件进展,使各方信息同步更新;4、疑难问题上会讨论,风险预估并制订针对性解决方案;5、涉及会议召开,工作安排均进行文字记录,切实将问题解决放在首位,使府院联动落在实处。

  在世界银行评价各地营商环境所考量的因素中,破产司法能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几年我国“办理破产”速度逐步加快,营商环境排名也在持续上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司法能力,也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相应的,对于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成为了破产府院联动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借此契机应加快推动破产重整案件中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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