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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第2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需要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是由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与201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目前有效力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文仅存在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里。相对于《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增加了许多。并且保留了《劳动法》第28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分别是:协商一致解除、非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

  也就是说,如果离职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除、非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类型之一,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则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可以计算至2008年之前,例如,张三从2000年开始在A公司工作,现在由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则经济补偿金可以计算21个月,如果张三因单位拖欠工资或其他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关系,则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起算,也就是计算13个月。所以,如果遇到2008年之前就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一定要注意这几种情形。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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