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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冬冬律师系列短文

执行、执行(十五)

  关注执行实务,全面提高“执行率”,是中冶“执行团队”的目标,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去帮助那些为实现权利而求索的人们!下面,将执行、执行异议及相关的实物操作知识由简到繁、即浅入深做一梳理。(接上期)

  一百贰拾五、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一百贰拾六、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百贰拾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时间,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一百贰拾八、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后顺序是什么?

  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百贰拾九、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一百叁拾、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如何救济?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百叁拾一、失信名单如何退出?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一百叁拾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一百叁拾三、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百叁拾四、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一百叁拾五、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四千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参考文献:1、《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2、2021版《执行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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