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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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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特殊侵权形态

  一、案例分享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生产的馅饼上使用“鼓浪屿”商标。随着时代发展,目前该商标经注册,由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鼓浪屿”馅饼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

  2013年,厦门兴茂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使用“鼓浪屿”文字包装的馅饼。其包装盒的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与厦门兴茂公司的包装盒类似,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心细作而成”。厦门兴茂公司认为这种包装盒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将生产厂家誉海公司和销售商家东本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二、小结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合理使用”情形,并不完全排斥已被注册地名不能使用。在本案中,“鼓浪屿”是被注册为商标的地名,但被告明显使用该被注册的地名来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而把自己的商标放在不明显的位置,可以看出该做法是为了突出“鼓浪屿”字样来搭“便车”,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将“鼓浪屿”商标的产品联系起来。因此,该行为已经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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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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