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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所破产实务训练营系列文章⑧

合并破产

  合并破产实际上就是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可以分为协调审理及实质合并,协调审理又称为程序合并。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企业集团的出现是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同时也避免不了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协调审理

  协调审理是建立在各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对关联企业成员通过各自独立的破产程序进行处理,各成员之间债权债务不消灭、财产不合并。

  实践中,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协调审理比案件单独审理更具有优势,如提高审理效率、有利于债务人整体价值最大化。

  二、实质合并

  实质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资产与负债,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实质合并规则,《破产会议纪要》中,最高法较为谨慎的对实质合并规则的标准作出了界定。

  进行实质合并的前提是关联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对于关联企业中仅有部分成员具备破产原因,但各关联方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或是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已极大影响成员企业的经营等情况,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该未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方一同纳入破产程序更利于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

  进行实质合并的决定性要件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出于欺诈目的设立关联企业。此外,债权债务、资产难以区分,且区分成本过高或是关联企业整体处置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甚至在破产重整中为了更好的引进投资者等都可以作为实质合并的辅助性要件加以参考。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我国虽然被广泛应用,但有关实体制度、程序设计和监督制度尚不十分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时要秉持着审慎原则和综合标准。

  三、合并破产的程序规则

  (一)启动方式

  根据企业关联程度及案件进展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协调审理和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模式也有所区别。协调审理主要采取集中管辖的方式,而实质合并意味着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资产负债被统一核算、债权债务关系被合并,因此其启动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启动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分别破产、再行合并;二是部分破产、再行合并;三是先行合并、一并破产。

  一般,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义务人、管理人、出资人等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合并破产规则。

  (二)管辖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多家企业未必都在同一辖区,由此引发了相关的管辖问题。根据《破产会议纪要》,针对协调审理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在管辖规则上,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或进行程序协调。对于实质合并,根据《破产会议纪要》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以利于确保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费用支出,若无法识别或确认核心控制企业,基于上述管辖原则,由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受理

  对于协调审理的受理,《破产会议纪要》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引中均无详细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主要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破产会议纪要》出台后,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方式统一为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审查过程中由债权人参与听证并赋予其异议权,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人民法院发出听证公告,书面通知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及关联企业职工代表、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

  听证会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为防止权利滥用,在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时,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给予一定的异议期)。人民法院在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中,应就债权人的异议予以回应,异议债权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根据《破产会议纪要》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合并破产的法律效果

  协调审理案件中,每个债权人的财产是区分开来的,并且不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不消灭,协调审理案件的各债权人只能从各自的债务人财产中获得清偿。

  具体的协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受理法院和管理人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协调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财产处置及案件审理进程等程序事项,从而提升破产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破产费用,增加重整成功率。

  协调审理并未改变各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各关联企业在协调审理程序中在主体资格上依然保持独立,只是将各关联企业破产工作统一推进。

  五、实质合并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合并为一个企业,各成员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各成员间债权债务因权利义务主体合并而消灭,各成员对同一债权提供的担保合并为一笔债权计算。裁定受理实质合并破产后,实质合并前各关联企业已经完成的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审计评估等可延续到随后的合并破产程序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指定管理人或对原指定的管理人进行必要的调整,原破产程序转为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后,未得到继续指定的原管理人应终止执行职务,向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移交已接管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及相关工作。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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