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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遇“撤三”问题如何应对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注重对商标的保护。与此同时,许多追逐利益之人将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从而提升自身商品的知名度,更有甚者以牟利为目的抢注、囤积商标,这种现象会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出现了防御商标。


  一、何谓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二、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来自现实市场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较为普遍的是"克隆"商标的现象,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虽然对商标"克隆"的现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为此,出现了注册防御商标来进行自我保护。


  三、如何应对防御商标被“撤三”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看出,商标被提出撤三的两个应对方向:(1)提供该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2)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一)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防御目的并不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


  同时,“正当理由”的举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客观性,以此说明“不可归责性”,所以判断“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标准比较严格,我们很难以该理由来保全防御商标。


  (二)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1)广告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广告宣传是一种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那么防御商标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与实际使用有区别的是广告宣传使用可以不实际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但是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及时保留好包含完整商标、能够与具体商品联系的广告宣传资料,如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签订的协议、开具的发票等。这种广告使用成本低、造价低、手续简单,是使用防御商标最简单的办法。


  (2)许可给他人使用


  防御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为保证其法律效果,应做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留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要求被许可方提供使用证据,并保留。这种许可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许可给他人使用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监督商品的质量,以免对自己的品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图形商标登记版权使用


  若防御商标为图形,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图形登记版权后,即使一直未投入使用,也不用担心“撤三”的问题,并且他人在后的相同商标申请会侵犯在先版权。


  商标法对“撤三”的规定,是为了让商标资源更大程度上被利用,以免闲置商标浪费商标资源。防御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自我保护,与《商标法》立法理念和规定不冲突,按照本文的应对思路充分准备,以防治自身防御商标被“撤三”,更好维护自身商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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