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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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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之专利权能分析

一、生产经营目的

《专利法》第11条设定专利权权利内容的条款,将专利权人可以禁止的行为限制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范围内,免除了社会公众为部分实施行为寻求专利许可的成本。

容易引发争议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内部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为目的,制造、使用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存在例外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它有可能属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但立法者豁免行为人专利侵权责任。(2)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消费或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3)政府或事业单位的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制造

1、制造行为的主体

在现在这个时代高速发展的社会,一项制造行为可能被分割成图纸设计、原材料提供、实际加工、包装贴牌等多个环节,那么认定哪个环节的哪个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者,就有了一定的复杂性。专利法在区分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时,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主观上触发启动制造行为的是制造者,其他人更多则是其制造意图的辅助者。

制造主体的确定,不仅仅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在专利许可案件中也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在许可合同案件中,谁是制造主体的争议同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风险,专利权人通常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制造”的确切含义,明确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通常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制造”的确切含义,明确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帮助自己制造。

2、修理与再造

关于制造的另一类常见争议是修理与再造的区别。修理,即专利产品局部被破坏或耗费时,该产品的所有人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它恢复正常状态的行为,这强调的是局部行为,如果专利产品实质性损毁,利用其残存部件重新制造一个新的专利产品,则可能被视为专利意义上的再造,构成侵权。

在修理和再造之间,并没有一条特别分明的界限。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区分:损毁部分是否为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损毁部分与专利产品的预期寿命对比、存留部分剩余的市场价值、修理本身的难度与成本、专利权人的合理预期和相关行业的通常习惯等。这其实是法院综合权衡的过程。

三、使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第二项权能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但如果只是实现了专利法中的部分步骤,则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出租专利产品的场合,使用者应该是出租者而不是产品的承租人。 

四、销售与许诺销售

专利权的第三项权能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法上的禁止许诺销售是为了尽可能早地阻止那些为最终销售做准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预防性质,许诺销售仅限于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特指产品,对于专利方法本身没有许诺销售的问题。

但是专利法并没有明确销售行为完成的认定标准,最高院一般才用合同成立说,若合同成立后未交付产品,则不产生应赔偿的损失,但不影响已构成销售的定性。对于商业赠送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倾向于认为该赠送行为应视为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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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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