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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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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法律基础上,婚姻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由于夫妻双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对于因婚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要素是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了实现债权人与夫妻非举债一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和避免让不知情且没有享受利益的配偶方不当背负债务,2018年出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强调了共债共签及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这实际上是将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重新调整为由债权人承担。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夫妻双方共享利益、共担责任,《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形,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权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共同签名”,指夫妻双方应当以债务人的身份签字,如果一方仅以债务人配偶的身份在对方订立的合同上签字,并且合同内容也未明确该配偶为合同当事人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负债合意”。对于“事后追认”也应当指配偶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其愿意成为相关债务的债务人,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到债务清偿中来。《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没有改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事实,只是经过配偶授权后,其得以共同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并不要求配偶做出以自己名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只需认可对方的举债行为即可。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从举债中受益。若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一般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无合意,法院审查认定该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未举债方从中获益。


  一、具有共同举债合意的认定


  1.明示追认,指未举债配偶一方通过发送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债务存在。


  2.默示追认,指未举债配偶一方虽未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但从其自身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常见情形如下:


  (1)未举债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借款设立担保。


  (2)未举债配偶一方虽未提供担保,但对配偶担保行为予以确认,最终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具有明确追认的意思表示。


  (3)未举债配偶一方接受款项并偿还利息。


  (4)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了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予以综合判断。


  三、债权人需举证的债务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往往涉及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问题。事实上夫妻在处于分居的状态下,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此时的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夫妻非举债一方从举债中获益。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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