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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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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应注意的四大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视为企业的“小宪法”。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来看,是优化企业员工结构,及时清理违规员工的重要法宝。相对于其他辞退员工的方法(往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补偿),合理利用规章制度辞退违规员工达到优化企业员工结构是最经济的方法。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这种企业遇到劳动争议,基本无药可救。还有大部分的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 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意思就是制度规章制度的时候要跟员工进行协商,让员工讨论、提意见,至于单位同不同意员工提的意见,都无所谓,只要有这个程序就行,意思就是“员工可以提,但是作为企业有不同意的权利。”虽然结果一样,但是这个程序少不了。虽然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地区都认可“虽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是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且向劳动者公示了,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就怕遇到一个较真的仲裁员或法官。况且,搞一个民主程序,对企业来说成本也不高,还是不要省略这个步骤了。

二、没有向劳动者明确告知。
关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公示、告知给员 工,让每个劳动者知悉。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任何一个人可以理解的,如果没有告知员工,员工怎么能好好遵守呢。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明明单位进行告知了,到了法庭上员工都说“没见过、没听过”。所以,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及时进行告知,让员工签字确认进行过告知。
三、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性。
内容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无效,这个观点估计大家都能理解,但是“不合理”这个要求主观性太大了,到底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最终的裁量权在仲裁员和法官手里,但是也要遵循日常生活逻辑。关于操作性,指的是制度条款不够具体,不能对应到日常工作情形,导致适用的时候模棱两可。
四、其他问题。
例如主体问题,股东会、董事会集团公司制定并发布规章制定,这些规章制定可能会因为制定主体不适格导致不能适用到单位员工。
作为用人单位,在解决了“有没有”规章制度这个问题上,如果已经有了,那么已经走在大部分企业用工管理的前列;如果再能解决了以上几个问题,那么已经可以说是在用工管理方面遥遥领先于其他企业,老板就可以给人力资源部门加鸡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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