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中冶所破产实务训练营系列文章②

破产参与人的哪些事?


中冶所破产专业团队 张彦立 李世琦

破产案件中,众多参与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在整个破产案件进程中,主要包括的参与人有: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参与人。

一、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依法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等的特点。

(一)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作为其劳动付出和风险承担的对价。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主导,另一种是债权人主导。

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法院主导的模式,对于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具有决定权,但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有知情权、协商和异议的权利。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利,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无权决定。

《九民会议纪要》对重整转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计算给予了释明,应当综合管理人为重整工作和清算工作分别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当按照破产清算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等,后续破产清算阶段的管理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不能简单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对管理人的监督分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个别债权人的监督等。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是宏观上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管理人执行具体事务的监督,人民法院保障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的行使。

二、债权人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之一,其最主要的权利即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最终参与分配的权利,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便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也会丧失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一)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44条45条58条109条110条等的规定,债权人主要权利包括:债权申报权,查阅权,知情权,抵销权,表决权,参与分配权,别除权,核查债权的权利,异议权,监督权等。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

1、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的配合义务。通常管理人会通过向有关法院邮寄解封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协调解除查封并终止相关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债权人有义务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2、停止接受债务人个别清偿的义务。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的,应配合管理人予以撤销。

3、履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义务。如遵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等。

(二)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往往不能获得全额清偿,除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支出,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干扰企业经营或是虚构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的情况,故法律对这样的行为给予了威慑。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1、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2、逾期申报债权(第56条)3、虚构债权;4、不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第64条)5、不履行协助义务等。

三、债务人

(一)债务人的权利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一般由管理人接任,债务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被注销之前,其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比如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订立合同,甚至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很多方面,如对于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裁决文书生效后,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也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资人

实践中,管理人一般通过向登记机关查询债务人的登记信息来确定出资人的资格,如果出现实际的出资人与登记机关的登记不一致的,或变更后未登记的,根据出资证明书、股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协议等可以确定为实际出资人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资人资格。

(一)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整申请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

2、知情权。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权。

4、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5、监督权。比如了解管理人履职情况及破产进程,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补足出资义务;2、配合办理股权转让、解除股权受限措施的义务;3、配合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的义务。

(二)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清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程序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连带责任、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责任、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责任。其中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因其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而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参与人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而履行以上职责需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分配等。在此过程中,便涉及到对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人员的聘请,此时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聘请所花的费用以及做出的报告等都直接可能影响债务人财产价值的确定,也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相关选聘程序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或者法院加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范围,根据各地法院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选聘标准一般按照质量优先、效率其次、费用再次的原则对三者进行合理的兼顾和平衡,择优确定。管理人选聘第三方机构一般是邀请招标,但对于一些财产较少债务人规模较小的案件,为提高效率,在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后,也可由管理人直接选定,再向人民法院报备。

作为管理人,日常工作中接触到最多的第三方机构大概就是审计、评估机构,实践中,债务人资产评估主要包括:一、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为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二、不可分配资产,包括债务人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矿业权,专营权,许可权与专有技术等。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微信截图_20210910183903.jpg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团队


  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zhongyelawyer.com.cn

  电话:400-0977-150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汇金中心7楼

  (王城大道与唐宫路口东北角)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