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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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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全部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临时议事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及列席人员一般包括出席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列席人员(职工和工会代表、管理人、管理人聘用的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必要时可以通知债务人的出资人和政府相关部门派员)。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表决权的种类:完全表决权、部分表决权、临时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指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事项决定、程序控制和管理监督等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关于核查债权,因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尚未对如何行使核查债权的职权作岀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实务操作上没有统一的规则。实践中管理人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涉及的债权作岀相关说明,主要是审核管理人编制核查债权的报告、已编制完成的债权表。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只有申请更换的权利,但是否更换,最终裁量权在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对管理人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债权人会议可以进行审查。

  关于监督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对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和相关方案进行审议。

  关于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关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起,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经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提出报告,由人民法院许可。

  关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这些事项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需要主要采用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两种形式。

  (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在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但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以管理人的工作推进情况确定。会议地点一般在人民法院、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在债务人厂区或者具备接待能力的公共会议场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均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通知参会人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工会代表,人民法院、管理人、审计评估机构等。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连同债权申报等事项一并列入通知书和公告中,于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是实践中具体的通知和公告工作都是由管理人负责实施。通知方式一般为邮寄法院出具的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包含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内容的通知书、管理人制作的债权申报须知及相关附件等。会议公告一般由管理人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如果是法院单独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地点的情形或者第一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送达、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

  (三)会议筹备

  1、确定会议议程

  管理人应当就会议的议程征求人民法院的意见,特别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一般包含以下事项:(I)合议庭介绍案件审理情况;(2)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3)管理人作《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4)管理人作债务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情况说明;(5)管理人作《关于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6)合议庭宣读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名单及临时表决权数额;(7)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8)审计、评估机构作《审计机构工作报告》《评估机构工作报告》;(9)管理人作《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10)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11)管理人宣读《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函》;(12)债权人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13)提问环节;(14)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15)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议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2、准备会议资料

  债权人会议资料准备完成后,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听取相关建议和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3、会场布置、安保及分工

  管理人应当提前布置会场,人民法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在显著位置通过横幅和电子屏显示债权人会议字样;为避免发生安全事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一般会安排司法警察负责安保工作。债权人会议一般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会议召开

  会议签到,根据会议需要可以是纸质签到也可以是电子签到,

  会议主持,《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实践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常由人民法院主持,此后的债权人会议一般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为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而主动主持会议或者接受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委托主持会议。

  会议过程,会议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需要表决的事项由管理人发票计票,现场公布到会人员表决结果,不能现场表决的,实践中一般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最终由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另行告知债权人。

  会议记录及录像,《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实践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记录一般由人民法院负责,但也存在管理人记录的情形。此后的债权人会议记录一般都由管理人负责,但也存在例外,会议记录包含同步录音录像。

  会议结束,由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网络会议

  1、网络会议的参会规程

  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制定会议规则,并将规则提前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端两种模式参加会议,会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会向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发送用户名账号和密码。债权人登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表决。

  2、网络会议的筹备

  管理人需将债权人的债权信息提前收集录入网络平台系统。

  平台会依据管理人录入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有权参会的债权人发送会议时间、网站地址、参会说明、参会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对于因年龄的原因不具备操作能力的债权人可以设置分会场,现场辅助债权人参会进行表决。

  3、网络会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通知债权人参会,债权人登录网络平台后即视为自动签到,可以观看会议直播并进行投票表决。系统会自动统计参会人数及表决情况。表决结果管理人通过破产重整网平台公示。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与决议的通过

  (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以现场投票表决为主,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投票表决也逐渐开始推广使用。《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七、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会议认为,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考虑到出席表决会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放弃参加表决会议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关于网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可以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都对网络表决权的进行了规定,并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明确规定应当采用网络表决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因此对于非现场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后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通过

  1、普通决议的通过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普通的表决事项采用的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加债权额双过半的标准。

  2、特殊决议的通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上述通过破产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草案的重大事项,破产法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必须达到上述要求才有效。

  三、债权人委员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因此债委会成员的选任和更换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并且至少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人数不能超过九人,除此之外还必须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一)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不是必须设立,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并且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其债权已经确认,拥有表决权;(2)其债权数额和性质具有代表性;(3)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条件;(4)有为其他债权人服务和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愿。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1、债权人委员会的会议的召开形式

  通常以现场召开为主,实践中经充分征求意见,债委会商议同意,也可以采用微信、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

  2、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的通过

  采用一人一票的多数决模式,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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