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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训练营

  张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购进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3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0本,其中销售給被告人陈某以上两种书籍各1000本,销售给被告人赵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300本。被告人陈某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的上述书籍销售给被告人赵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00本,销售给王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另卖给其他单位一部分。被告人赵某将从被告人张某、陈某处购进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500本,连同从他人处购买的此书卖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00本。公安机关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33本,其中1031本经鉴定为侵权复制品。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擅自销售的图书有《党章》《十七大报告》单行本和盗刷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其中《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的著作权归“本书编写组”,由人民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该书著作权人明确,故根据《知产解释(二)》的规定,四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发行该书,只要发行数量超过500本的定罪数量标准,即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1)项情形下的“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著作权法》明确了该法的保护范围。该法第五条列举了不适用其保护的三类情形: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等同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规范《党章》和《十七大报告》的出版发行,相关机构授权人民出版社享有专有的出版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出版”行为,侵犯人民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出版”一词具有特定的含义《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故单纯销售,贩卖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属于“出版”此类图书,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侵犯出版权出版的此类刊物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销售,达到2000册以上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同时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但本案中,四被告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均没有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人民币10万元),销售数量也未达到2000册以上,因此,本案四被告人擅自销售《党章》十七大报告》单行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被告人销售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人,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张某、陈某、赵某、王某的犯罪对象为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犯罪数额分别为2300本、1000本、1500本和100本。其中,张某、陈某、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的数量均超过了500本的定罪标准,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王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数量尚未达到500本的定罪标准,故从犯罪数额角度,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小结:有三类情形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是时事新闻;三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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