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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根据已经废止的《继承法》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之规定,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已经有了遗产保管人,但是该遗产保管人只是暂时的,并非履行遗产管理职责,这已不适应财产数量大、种类繁多的遗产保管需要。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后,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有利于使遗产在实际分割前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编制遗产清单、分配,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

  那么,遗产管理人是如何确定与产生的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自己明确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人所立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遗嘱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通常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综上,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只适用于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

  2、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只有一人的,一般此时不存在争议,如果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该遗产也就直接转换为了该继承人的财产,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理,该继承人可以直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若继承人为多人的,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和分配,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3、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目前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较高。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最全面了解本村村民的家庭情况,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也符合我国具体国情。

  4、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虽然该法条是关于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解决程序规定,但是同时也明确了“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对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一般指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对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认可,从而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对继承人身份的确定有争议,导致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互相不认可遗产管理方案,陷入僵局,无法对遗产、债权、债务进行分配、清算的。

  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大,管理遗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天然的优势。

  (撰稿人:中冶律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主任陈晓茹律师联系电话1370081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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