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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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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自古有之,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矛盾也时有发生,处理遗产纠纷类案件,首先要明确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在此,笔者结合案例,对法定继承人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简介】

老王与老李育有二子,长子大王与王妻生子甲。一日,老王、大王及甲外出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老王与老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60,大王与王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有30,甲有5万。除此之外,每个人均无其他财产,那么本案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分析】

本案人物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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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本案中,老王、大王及甲均有法定继承人,故该款并不适用于本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都有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推定老王先死亡,老王与老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60万,故老王有遗产30万。老王的遗产中分10万给老李,10万给大王及王妻,10万给小王。其次推定大王死亡,大王与王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有30加上老王的遗产共有40万。大王的遗产为20万,将10万分给王妻,10万分给甲。最后推定甲最后死亡,甲除了自己的个人财产5万之外,还有大王的遗产10共有15王妻继承。

【案例小结】

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当家庭中遇到矛盾纠纷时,争吵和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时候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婚姻家事纠纷,诸如离婚、遗产继承之类,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结果。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   郝芳颖律师   联系电话:1513639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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