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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训练营|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基本案情:

  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自设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对外巨额融资形式进行基本建设,因对外需支付巨额融资利息,法定代表人将中原公司列为个人借款担保人,最终导致中原公司资金链断裂,社会矛盾激烈。2015年12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评估,中原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债务则高达1.69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务合计1.689亿元,占总债务的99.9%,企业资产与负债极不对称。同时该企业此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希望企业复产以提高债务清偿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进行和解程序。根据和解草案,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进行货币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暨全体民间借贷债权人)按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及税务债权经法院协调全额清偿,该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9月12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中原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货币清偿、股权转让等各项事宜,现该企业已恢复营业,生产经营进入正常轨道。

  裁判要旨:

  坚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实现“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鼓励债务消解路径创新,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暨全部民间借贷类债权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最大程度保留企业实物资产、客户资源及生产资质,减轻债务人资金偿债压力,同时兼顾小债权人诉求,运用货币清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保障,监督和解草案制订实施,提高小债权人货币清偿比例,同时要求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大大减轻社会维稳压力,实现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双赢。

  典型意义:

  以“清算转和解”+“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案同时满足小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

  相关规定:

  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试行)》

  八、重整、和解

  15.自行和解的认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16.程序转换与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经权利人申请,清算程序可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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