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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怎么正确理解居住权设立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明确承认居住权,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解释中,比如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离婚时能够以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帮助,解决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居住权没有确立法定的公示登记程序,往往会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处分而产生诸多矛盾。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仅正式确立了居住权的法律地位,更好的解决了居住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而且也开始广泛适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2021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民法典》实施后国内第一起居住权执行案件,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依法为当事人进行了居住权登记;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的杨女士和女儿黄女士一起在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江苏省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2021年4月19日,四川成都市民肖女士领取到了四川省颁发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2021年4月20日,无锡颁发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些城市的举措不但说明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在各地实施,也说明了居住权制度适用的广泛性。

  一般我们常说的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外乎离婚纠纷中对困难一方的帮助和赡养老人时的财产处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1、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来说理论上遗嘱人可以为任何自然人设立居住权,这当然包括遗嘱人认为对自己生活有照顾的保姆、朋友等,这已经超出了《民法典》施行前,一般理解上具有亲属关系才可以设立居住权的范围;

  2、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条规定大大扩展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有合同约定,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就可以设立居住权。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双方为了老人的赡养而设立的居住权;而2021年4月19日,四川成都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与长期租赁房客之间设立的居住权,这进一步的体现了《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对弱者的保护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也是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具体适用。

  在居住权的设立中,除了双方合意的约定,同时还要注意:

  1、居住权的设立只能是在住宅房屋,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上、为自然人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属于排他物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出租。一般情况下,居住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以享有出租权,我们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二房东”与房东之间根据这一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案例将会大量出现;

  3、居住权一般来说是无偿设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将使居住权制度广泛适用于长期租房户,更能保障租户的权益,特别是在高房价地区更有助于实现房屋的真正用途;

  4、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拿到登记证明,自登记之日起,才有对抗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其他处分房屋权利的法律地位。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约定或一般的权属登记,只要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随之消灭,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总之,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只有在实践当中合理使用,才能发挥它的真正价值,最终实现法律制定者规范社会生活的目标。相信居住权制度必将在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和帮助弱势群体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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