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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情: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李某绪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2套、电影播放器16套、电脑20台。经查,2018年7月至案发,李某绪、李某泽等人通过其开设的影院获取片源,利用备案的电影放映机和放映服务器,以翻拍正版电影的方式制作盗版电影,加密后向全国各地点播影院销售非法牟利,该团伙共制作盗版硬盘120余部,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该案是一起利用合法影院为幌子大肆盗录传播高清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

  问题:那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谁,什么情况下会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呢?

  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那么,何为制片人呢?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作者一词,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案中,李某绪等犯罪嫌疑人未经制片人许可通过其开设的影院获取片源,利用备案的电影放映机和放映服务器,以翻拍正版电影的方式制作盗版电影,加密后向全国各地点播影院销售非法牟利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小结:影视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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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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