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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你了解多少?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但是许多国家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债权人会议中设会议主席,负责主持会议。例如英国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担任。德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仅规定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或者法官指挥。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出任。我国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首创于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采用由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也对债权人会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很少,许多相关问题还需要结合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现结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如何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推荐主席候选人,由人民法院在会上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由债权人会议选定而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主席为什么不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由于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相互之间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利益的冲突性,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可能不利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债权人会议的正常召开。

二、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担任,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不能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并不仅仅指具有完整表决权的债权人,还包括具有不完整表决权的债权人。

许多人会问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必须是自然人吗?其实不然。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可担任。实践中公司、银行、政府部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情形都存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如果由非自然人担任,则必须由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组织经得人民法院同意后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常任代表,代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务。

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一般有具有一定管理、财务或者法律知识,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愿意为全体债权人承担公益性工作的债权人担任。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债权额,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由债权份额最大的债权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份额最小的债权人担任,或者综合考虑债权人各方面的条件由最适合的债权人担任。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所占债权份额来确定。

三、是不是每个破产案件必须有债权人会议主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正常的情况下在破产案件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需要有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因此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破产案件中必须设置的。但是在实践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还需要根据实践来确定。

四、关于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几个债权人会议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名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五、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一个人的称呼还是一个组织机构?

债权人会议主席在破产过程中,其实是一个组织机构,并且是和债权人会议紧密存在的一个机构,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者。

六、债权人会议主席有那些职权?

1)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主持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七、债权人会议主席有哪些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通常会议主席有以下职责:

1)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题和注意事项。

2)领导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例如安排发言顺序、限定发言时间、宣布表决结果、决定会议休会等。

3)就会议议题的有关事项询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4)签发债权人会议决议。

5)宣布会议闭会,并于事后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情况。

6)根据债权人会议的需要,主席还可行使其他有关职权。

八、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法正常履职怎么办

债权人会议主席不能正常行使职权,可以由人民法院临时指定会议主席,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九、债权人会议主席不能做哪些工作?

根据债权人会议主席设置的目的和原理,债权人会议主席只能承担破产程序中部分程序性和监督性工作,均为公益性工作,不能独自承担下列工作:

1、核查债权;

2、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7、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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