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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 | “离婚家务补偿”,你了解吗?

近期,一个“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话题迅速成为微博热搜,引发公众的热议,那么何为“离婚家务补偿”?又是为何会引发热议呢?

事情源于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男方与女方经历了相识、相恋、结婚、生子。双方婚后前期感情尚可,但之后开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男方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又于2020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男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且婚后女方一直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男方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男方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对于女方要求的补偿款,因女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女方合法的权益,故现女方要求男方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所谓的“离婚家务补偿”,是源于刚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修改而来,着重强调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为家庭劳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请求补偿,即离婚劳务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的出现将会大大“激活”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继而使家务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使得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和男性,在离婚诉讼中获取应有的救济。

当然公众也不能只看到“离婚家务补偿”的新颖性,也要注意它的实践性。首先“离婚家务补偿”的实现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只有在法院判决解除离婚关系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是否补偿。其次,要求劳务补偿的一方,负有证明自己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义务的举证责任。而且如何举证?提供哪些证据?则需要具体到每个案件中。最后,劳务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参考依据?以上诸多问题,都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总之,每一个“家务补偿”的出现,都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裂。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律师 马玉彬  联系电话:1513998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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