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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无效,你知道吗? (附借条范本)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基本上是每个人都可能存在的行为,但是那些是正常的借贷关系?那些借贷行为可能无效?许多人可能会说借钱还存在什么有效或者无效的吗?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意识的不断变化,资金的来源途径也变得多样化,但是有些资金是不能用于借贷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甚至可能有违法犯罪的风险。为此特就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问题给大家进行分析。

根据2021年1月1日最新修订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规定,体现对借贷行为的管控和规制,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界限。

民间借贷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一、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利用花呗、借呗出借,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许多人看到上述所列举的情形后,可能就坐不住了,这些情形可能就是现实生活中你就存在的行为。因此出借款项一定要在合法和合规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否则真的得不偿失。如果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实质上为了套取高利而申请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涉嫌刑事犯罪。

二、关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认定。即我们所熟称的“职业放贷人出借”

如何认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借贷行为?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认定。

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方面等活动。现实中绝大部分的单位和个人其实都不具备放贷资格。因此个人大量多次的贷款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2、“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经营形式、出借频率、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形式等来综合判断。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的认定。

应当结合行为人出借方式来界定。即当出借人意在面向社会,公开发出可以出借款项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接受这一要约邀请,出借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2019年11月8日)

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非法放贷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认定。

借款人事先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非法集资、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的,不仅借贷行为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涉嫌构成相应犯罪之共犯

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可能构成共犯。比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开设赌场而出借的,则构成共犯。

因此,借款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也就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然而这里赔偿损失应为合法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因此完美的借条怎么能少!现送上完美借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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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1)

为购买房产(2),今通过银行转账(3)向好友(4)张三(5)借到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元)(6),月利率1%(7),于××××年××月××日到期时(8)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9)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0)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1)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xxxxxxxxxxx(12)

借款人:xxx(13)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4

借款人:xxx媳妇15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具体详细到门牌号)××××

XXXXXXXXX16

 

使用说明书:

1)标题注明该条据的性质,注意:不能把“借条”写成“欠条”,也不能写成“收条。如果写错名称,很可能导致起诉后还需要多番举证,甚至起诉不成立等情况发生。

(2)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以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3)虽然可选择使用现金交付,但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欠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卡号。一旦发生纠纷,就能以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提交至法庭。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很难举证。

(4)此处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是为了证明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5)此处的姓名应当是全名,并且应当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出借人姓名后应当附着身份证号码。

(6)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同时写明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避免以后发生篡改数字引发的争议。

7)借款利率应当明确为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8)借款期限尽量大写,避免产生争议。

(9)到期未还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间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10)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11)约定送达地址,并在借条中明示了相关法律后果,借款人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即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即使相关诉讼文书在送达时被退回,也视为已经合法送达。  

(12)现在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在借条中直接写明对方的微信号,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进行核实。

13)借款人的姓名应当写全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手写名字并按上手印。

14)写上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为后期可能的诉讼立案准备必需的被告信息。

15)已婚的借款需要配偶签字按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6)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尽可能的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尽量裁减掉。

17)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出借人,避免后期诉讼花费更多时间精力查询准确身份信息。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可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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